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400060 8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 9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增訂第18條之1;刪除第18條條文;並 自95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與前任會計師作必要之聯繫,繼任會計師若發現前任會計師與受查者有不同意見,應將主張本身意見之理由,詳載於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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