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與前任會計師作必要之聯繫,繼任會計師若發現前任會計師與受查者有不同意見,應將主張本身意見之理由,詳載於工作底稿。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