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7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 4 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2條 、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增訂第26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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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準用本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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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無印鑑章者,得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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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