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5 401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第2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合併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1. 一、央行及金融同業存款係央行存款、金融同業存款、透支金融同業及金融同業拆放之款項。
    2.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係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金融同業融資。
    3.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係包括交易目的金融負債及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4. 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5. 五、應付商業本票係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6. 六、應付款項係各項應付款,包括應付帳款、應付票據、應付利息、承兌匯票、應付融券擔保價款、轉融通借入款、應付佣金、應付保險賠款及給付、應付再保賠款及給付、應付再保業務款項、應付再保往來款、及其他應付款。
    7. 七、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8. 八、存款及匯款係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
    9. 九、應付債券係指已發行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10. 十、其他借款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借入款項。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11. 十一、特別股負債係發行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12. 十二、營業及負債準備係包括保險業各項準備及其他營業與負債準備。
    13. 十三、其他金融負債係金融負債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負債,包括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及其他什項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分別列明。
    14. 十四、其他負債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負債,包括代收款項及其他什項負債等。其他負債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分別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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