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5 401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第18條、第22條、第2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合併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1.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係庫存現金、待交換票據、零星支出之週轉金及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之款項。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不得列入此科目。
    2. 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金融同業係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繳存準備、拆放金融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
    3.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係包括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如供作附買回條件交易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4. 四、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係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時,實際支付予交易對手之金額。
    5. 五、應收款項係各項應收款,包括原始產生及非原始產生者,如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應收利息、應收收益、應收承兌票款、應收證券融資款、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應收保費、應攤回再保賠款及給付、應收再保業務款項、應收再保往來款項及其他應收款。
    6. 六、待出售資產係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於目前狀況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7. 七、貼現及放款係押匯、貼現、放款、壽險貸款、墊繳保費及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
    8. 八、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一)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2. (二)非屬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放款及應收款。
    9. 九、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10. 十、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係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判斷被投資公司對受查者財務報表允當表達影響重大者,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有提供設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應予註明。
    11. 十一、其他金融資產係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包括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其他非由放款轉列之催收款項、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及其他什項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資產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分別列明。
    12. 十二、不動產投資係子公司依營業項目及相關法規所為之非自用不動產投資。
    13. 十三、固定資產係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14. 十四、無形資產係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其認列、衡量及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
    15. 十五、其他資產係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資產,包括承受擔保品、存出再保責任準備金及其他什項資產。其他資產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分別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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