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0458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24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及第三節節名;增訂第11條之1、第33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10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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