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第三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2.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三十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以公開發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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