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0458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24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及第三節節名;增訂第11條之1、第33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10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第三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2.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三十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以公開發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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