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2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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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2月13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