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0458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24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及第三節節名;增訂第11條之1、第33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10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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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