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2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093000593 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8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 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2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財務預測所揭露之重要基本假設彙總說明,除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第二十三段規定辦理外,並應再充分揭露下列事項:
    1. 一、對預測結果相當敏感或產生差異可能性很高之重要基本假設如匯率、利率、主要原料成本等,應說明預估依據,及其敏感度分析。
    2. 二、公司各主要商品(服務)之銷售量、售價及成本等基本假設,所依據資料之來源及相關比例數字(如市場未來供需狀況、成長性及市場佔有率等)。
    3. 三、長期投資採權益法評價預估認列之投資損益,其被投資公司名稱、持股比例、預估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及認列上開投資損益之依據。所認列各投資損益之金額達預估稅前損益之百分之二十且其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揭露被投資公司是否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編製財務預測。
    4. 四、預估處分長期投資或不動產損益達預估稅前損益之百分之二十且其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揭露預計處分長期投資項目或不動產之座落、帳面成本、處分價格之決定依據、簽約或申購情形及可於本年度認列收益之具體證據等資訊。
    5. 五、預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計畫之重要內容,如資金來源、計畫項目、預定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暨對財務報表有關項目之影響。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