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11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11月1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1000 576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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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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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對於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編製時可合理規劃之事項,於財務預測發布後之增刪或修正,視為基本假設發生錯誤處理。但已於申報最近期財務報告時適時更新財務預測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