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前條對各種交易循環類型之控制作業外,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1. 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2. 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3. 三、預算之管理。
    4. 四、財產之管理。
    5. 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6. 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7. 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8. 八、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
    9. 九、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10. 十、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11. 十一、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
    12. 十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13. 十三、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2.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1.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2. 二、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3. 依本會規定應適用或經本會核准提前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公開發行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1. 一、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
    2. 二、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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