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檢查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檢查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2. 前項自行檢查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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