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稽字第09400059 2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7 條、第21條、第22條、第24條、第31條、第32條、第37條、第39條、第 40條至第42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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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公司自我監督的機制、及時因應環境的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並提昇內部稽核部門的檢查品質及效率;其檢查之範圍,應涵蓋公司各類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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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執行前項檢查,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檢查作業之程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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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項自行檢查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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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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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認應納入自行檢查之營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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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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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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