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稽字第09400059 2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7 條、第21條、第22條、第24條、第31條、第32條、第37條、第39條、第 40條至第42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
  2.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1. 一、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2. 二、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3. 三、未配合辦理本會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4.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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