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稽字第09400059 2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7 條、第21條、第22條、第24條、第31條、第32條、第37條、第39條、第 40條至第42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2.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
  3. 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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