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稽字第09400059 2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7 條、第21條、第22條、第24條、第31條、第32條、第37條、第39條、第 40條至第42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 |
所有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並應於董事會通過之次月十日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
第一項所稱適任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條件,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