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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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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對象之評估
投信公司承辦人員應依據財務分析、信用評等、服務品質、資訊提供、交易保密能力、公司形象及是否曾受處分等,評核擬交易之對象,並經權責主管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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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保管機構擬交易之對象
投信公司應將已核准之交易對象於交易前通知保管機構,俟保管機構於一週內完成相關交易對象基本資料建檔工作並回報投信公司後,投信公司始得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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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權人員簽章樣式之留存:
為確保指示作業之安全性,投信公司應取得保管機構有權人員簽章樣本或(及)密碼,憑以確認保管銀行回報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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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割指示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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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割指示函應列示基金名稱、表單編號、製表日期、交易對象、投資種類、交易標的名稱、承作日、到期日、交易利率、票面金額、交易款項、付息方式、保證機構、發行單位、交易方式、到期金額、簽核者等項,且應符合相關法令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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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割指示函應經投信公司連續編號,依序歸檔,並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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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割指示函之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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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割指示函簽核流程:
製作者:投信公司製作交割指示函之經辦部門人員應依據交易對象之回報及內部交易紀錄製作交割指示函,並簽章於製表者欄位。
覆核者:投信公司覆核交割指示函之經辦部門人員應依據交易對象提供之成交單及內部交易紀錄核對交割指示函內容之正確性,核對無誤後簽章於覆核者欄位。
授權簽核者:由投信公司指定有權人員二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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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割指示函之製作與覆核者須由不同人員執行;另授權簽核者須分屬不同部門,且製表者不得與授權簽核者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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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割指示函之傳送方式投信公司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單獨有效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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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書面指示:應經投信公司有權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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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傳真指示:符合投信公司與保管機構事先書面約定顯由投信公司發出,並經投信公司有權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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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電子傳輸:核符合雙方交換之密碼,惟對(B)、(C)項未經事先書面約定或交換密碼時,應事後補發書面指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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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割指示作業之合理時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時,交割指示作業之合理到達時間依交易日(T)區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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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T日交割者:T日下午一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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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T+1日交割者:T+1日保管機構營業時間開始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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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T+2日(含)以上交割者:T+1日保管機構營業時間截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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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雙方協議時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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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指示如未於前述期間內送達者,保管機構得拒絕辦理交割,惟倘拒絕依交易指示內容辦理交割,保管機構應於交割指示到達之時起一小時內通知投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