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7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2692 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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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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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其獨立專家對於本次公開收購對價現金價格計算或換股比例之評價合理性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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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其決議辦理本次收購之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及獨立專家對於本次公開收購對價現金價格計算或換股比例或其他財產之評價合理性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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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合理性意見書至少應揭露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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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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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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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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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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