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13條 (罰則)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2.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為書面通知。
    3.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4.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5. 五、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
    6. 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7. 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8. 八、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9.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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