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12條 (罰則)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1.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2.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3. 三、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受益人會議。
    4. 四、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
    5.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6. 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擔任信託監察人。
    7. 七、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事由,拒絕為受益人行使其權利。
    8. 八、違反第八十七條規定。
    9.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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