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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條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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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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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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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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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受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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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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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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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擔任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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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事由,拒絕為受益人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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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第八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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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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