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10條 (罰則)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準用第二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
    2. 二、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