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08條 (罰則)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1. 一、非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受託機構而擔任受託機構,且發行受益證券。
    2.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發行受益證券。
    3. 三、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發行資產基礎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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