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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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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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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條
(信用評等結果及信用增強之說明)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等級或增強其信用之情形者,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說明其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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