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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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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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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條
(信用增強)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由創始機構或金融機構以擔保、信用保險、超額資產、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以增強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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