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93條 (檢具書面理由)
  1.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檢具書面理由,請求監督機構檢查特殊目的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2.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特殊目的公司請求閱覽、影印或抄錄其依前條所編製之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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