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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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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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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條
(賠償責任)
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不適用公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及背書責任,如公司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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