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87條 (閒置資金運用範圍)
  1. 特殊目的公司之自有財產及因其所受讓之資產而生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不適用公司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1. 一、銀行存款。
    2.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4.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5.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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