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83條 (資產之移轉)
  1. 特殊目的公司於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應於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受讓期間內,辦理資產之移轉手續,不得有拖延或虛偽之行為。
  2. 前項資產之移轉,其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3. 創始機構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資產移轉,並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取得讓與資產之對價者,推定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有償行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