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75條 (資產基礎證券之簽證發行)
  1. 資產基礎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特殊目的公司之全體董事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1. 一、表明其為資產基礎證券之文字。
    2. 二、發行日及到期日。
    3. 三、發行總金額。
    4. 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文號及日期。
    5. 五、創始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地址。
    6. 六、持有人之姓名或名稱。
    7. 七、資產基礎證券之票面利率、受償順位及期間。
    8. 八、特殊目的公司之義務及責任。
    9. 九、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利及其行使方法。
    10. 十、資產基礎證券轉讓對象如有限制者,其限制內容及其效力。
    11. 十一、監督機構之名稱、地址。
    12.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前項資產基礎證券之簽證,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