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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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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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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董事之消極資格)
特殊目的公司應至少設置董事一人,最多設置董事三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定事由者。
二、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創始機構及其負責人。
三、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負責管理及處分該資產之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
四、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監督機構及其負責人。
五、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資產為信託受益權時,該受託之信託業及其負責人。
六、曾經主管機關解除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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