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57條 (特殊目的公司報請備查)
  1. 發起人應認足章程所載之股份總額,並即按所認股份繳足股款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2. 特殊目的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收足資本總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檢同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一、公司登記文件。
    2. 二、公司章程。
    3. 三、股東名簿。
    4.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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