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56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
  1. 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1. 一、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
    2. 二、公司章程。
    3. 三、資本總額。
    4. 四、公司所在地。
    5. 五、發起人之姓名及住所。
    6.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及許可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3. 特殊目的公司之章程除載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定之事項外,尚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1. 一、以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公司目的之意旨。
    2. 二、公司之存續期間及解散事由。
    3.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4.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記載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1. 一、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2. 二、發起人領有報酬者,其金額。
    3. 三、應由特殊目的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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