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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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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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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辭任或解任之請求承認)
受託機構依前條規定辭任或解任時,應即作成信託財產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提出於受益人會議請求承認;並應立即將該等書表連同信託財產移交與新受託機構。
前項承認,於設有信託監察人時,由信託監察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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