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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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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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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責任解除之決議)
受託機構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除其有違反法令者外,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始得解除。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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