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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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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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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請求停止行為)
受託機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致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時,信託監察人得為信託財產之利益,請求受託機構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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