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32條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
  1.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因處理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非可歸責於自己事由所受損害之補償,得由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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