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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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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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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受益人會議決議之執行)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由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執行。
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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