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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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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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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受益證券轉讓之效力)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本金持分數,承受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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