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6條 (受益證券之簽證)
  1. 受益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及由受託機構之代表人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1. 一、表明其為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之文字。
    2. 二、發行日及到期日。
    3. 三、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4. 四、受益證券之發行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文號及日期。
    5. 五、創始機構及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
    6. 六、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7. 七、受益證券關於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期間及其他受益權相關內容。
    8. 八、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9. 九、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10. 十、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11. 十一、受益證券轉讓對象如有限制者,其限制內容及其效力。
    12. 十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定受益人行使權利之限制。
    13.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前項受益證券之簽證,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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