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3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記載事項)
  1.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信託目的。
    2. 二、委託人之義務及應告知受託機構之事項。
    3. 三、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4. 四、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5. 五、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方式。
    6. 六、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受託機構如將該財產委任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者,該機構之名稱。
    7. 七、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8. 八、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及期間。
    9. 九、受益證券之發行方式及其轉讓限制。
    10. 十、受託機構於處理信託事務時,關於借入款項、費用負擔及閒置資金之運用方法。
    11. 十一、受託機構應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
    12. 十二、受託機構應選任信託監察人之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
    13. 十三、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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