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22810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 第3條、第7條、第1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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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應依本辦法編製資本額變動表及依案件性質備具之下列附表送交會計師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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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抵繳股款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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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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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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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務抵繳股款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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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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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息紅利轉增資配股明細表及盈餘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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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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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明細表及來源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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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併配股明細表。(如有合併銷除股份者,應另檢附合併銷除股份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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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割配股明細表及基準日前一日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負債種類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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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購配股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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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股份轉換配股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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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可轉換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換股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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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減資明細表。(分割減資者,應另加附基準日前一日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負債種類及數額。另辦理庫藏股減資者免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如以信用、勞務出資者,應另檢附下列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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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二款之明細表,公開發行公司得僅就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部分逐項列明;持有股份總額未達百分之十股東部分,得合併列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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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三款之明細表,如係依特別法規定全部以已發行股份抵繳股款者,公開發行公司得僅就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部分逐項列明;持有股份總額未達百分之十股東部分,得合併列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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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資本額變動表、附表及第二項附表,應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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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者,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