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8024007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 5條、第6條、第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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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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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查核報表名稱及所屬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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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查核公司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但申請設立者免填公司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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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師之查核範圍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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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親筆簽名及加蓋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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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核簽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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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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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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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查核簽證日期,指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簽證應於資產負債表結帳之當日金融機關營業終止時,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