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8024007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 5條、第6條、第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並依其性質檢附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鑑章之下列文件,經會計師於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
    1. 一、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2. 二、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
    3. 三、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
    4. 四、盈餘轉增資配股明細表及盈餘分配表。
    5. 五、公積轉增資配股明細表及來源明細表。
    6. 六、合併配股明細表及基準日前一日消滅公司資產負債表。(如有合併銷除股份者,應另檢附合併銷除股份明細表)七、分割配股明細表及基準日前一日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負債種類及數額。
    7. 八、收購配股明細表。
    8. 九、股份轉換配股明細表。
    9. 十、可轉換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換股明細表。
    10. 十一、減資明細表。(分割減資者,應另加附基準日前一日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負債種類及數額。)公司申請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增資或減資變更登記,應加附前一日之試算表。
  2.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之明細表,公開發行公司得僅就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部分逐項列明;持有股份總額未達百分之十股東部分,得合併列明之。
  3. 第一項第三款之明細表,如係依特別法規定全部以已發行股份抵繳股款者,公開發行公司得僅就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部分逐項列明;持有股份總額未達百分之十股東部分,得合併列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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