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7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300045 69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增訂第4點之1、第4點之2、第4點之3、第5點,原 第5點至第7點調整為第6點至第8點,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7 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2536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參、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除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
    新股未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外,應載明或評估
    下列事項:
    一、承銷商總結意見,至少應分為二段,第一段說明外國發行人本次申報
    募集有價證券之種類、程序、承銷商所採用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及其
    法令依據。第二段說明承銷商對於本次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是否符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
    規定暨其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
    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具有合理性所表示之意見(若以已發行股份募
    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或股票者,可免敘明其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及
    必要性、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是否具有合理
    性所表示之意見)。承銷商之負責人及出具評估意見之承銷部門主管
    應於總結意見共同簽章。
    以總括申報臺灣存託憑證並分次發行者,除首次發行之總結意見應依
    參、一、規定辦理外,其後各分次之發行,承銷商應出具總結意見載
    明下列事項,並由承銷商之負責人及出具評估意見之承銷部門主管於
    總結意見共同簽章:
    (一)述明總括申報情形,前已募集與發行情形及本次預計發行情形。
    (二)外國發行人有無符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意見。
    外國發行人如發生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者,應於前二
    段之間,增列中間段,將有關之重要事實,作扼要說明。
    二、輔導及評估過程(含複核外國發行人之財務資料及該等資料之蒐集與
    研討過程及所獲致之結論)。
    三、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投資人應考慮之風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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