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8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500049 3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券字第105002689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內部管制程序:
    1. 一、對客戶規避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應予以注意。
    2. 二、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程序: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格式如附表三),由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15日內,將上一年度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態樣表徵項目(依第二條第十一項所列各款載明)及其件數,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3. 三、前揭申報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件,證券商應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申報書。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如附表四)回傳證券商確認收件者,無須補辦申報書。證券商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4. 四、妥善保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憑證。
      1. (一)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2. (二)對於疑似洗錢之交易者,應將其交易紀錄憑證設專簿備查。
      3. (三)在依法進行調查中之案件,雖其相關交易紀錄憑證已屆保存年限,在其結案前,仍不得予以銷毀。
    5. 五、應注意保密,防止申報之資料及消息洩漏。
    6. 六、應定期檢討內部管制措施是否足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並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7. 七、風險控管機制或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事項,且所採取之管控措施的類型與程度,應與洗錢與資恐風險,以及和業務規模相稱:
      1. (一)依據「證券商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附件),訂定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評估、管理相關政策、程序,並依該指引及風險評估結果,訂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2. (二)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檢查及內部稽核項目。在臺之外國金融機構集團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就前項第一款依據「證券商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訂定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評估、管理相關政策、程序,若母集團已建立不低於我國規定且不違反我國法規情形者,在臺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得適用母集團之規定。
    8. 八、證券商在外國當地法規許可之情形下,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及子公司遵循與國內同樣嚴謹之「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AML/CFT)」作為,當總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國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支機構應就兩地選擇高標準作為遵循依據,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證券公司母公司所在國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陳報。
    9. 九、洗錢防制專責人員、法令遵循人員或稽核人員為執行職務需要,應得及時取得客戶資料與交易紀錄。
    10. 十、稽核單位對本項工作之職責如下:
      1. (一)稽核單位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查核,並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及公司營運、部門與分支機構之風險管理品質。
      2. (二)稽核單位發現各單位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簽報專責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閱,並提供從業人員在職訓練之參考。
      3. (三)稽核人員查獲重大違規事項,且故意隱匿不予揭露者,應由權責單位為適當處理。
    11. 十一、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遴選程序,包括檢視擬僱用員工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特別是負責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之員工。另並應注意員工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間有無潛在利害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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