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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內部管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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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客戶規避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應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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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程序: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格式如附表三),由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15日內,將上一年度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態樣表徵項目(依第二條第十一項所列各款載明)及其件數,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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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揭申報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件,證券商應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申報書。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如附表四)回傳證券商確認收件者,無須補辦申報書。證券商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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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妥善保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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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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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疑似洗錢之交易者,應將其交易紀錄憑證設專簿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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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依法進行調查中之案件,雖其相關交易紀錄憑證已屆保存年限,在其結案前,仍不得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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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注意保密,防止申報之資料及消息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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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定期檢討內部管制措施是否足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並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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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風險控管機制或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事項,且所採取之管控措施的類型與程度,應與洗錢與資恐風險,以及和業務規模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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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證券商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附件),訂定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評估、管理相關政策、程序,並依該指引及風險評估結果,訂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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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檢查及內部稽核項目。在臺之外國金融機構集團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就前項第一款依據「證券商評估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訂定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評估、管理相關政策、程序,若母集團已建立不低於我國規定且不違反我國法規情形者,在臺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得適用母集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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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券商在外國當地法規許可之情形下,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及子公司遵循與國內同樣嚴謹之「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AML/CFT)」作為,當總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國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支機構應就兩地選擇高標準作為遵循依據,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證券公司母公司所在國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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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洗錢防制專責人員、法令遵循人員或稽核人員為執行職務需要,應得及時取得客戶資料與交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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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稽核單位對本項工作之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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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稽核單位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查核,並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及公司營運、部門與分支機構之風險管理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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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核單位發現各單位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簽報專責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閱,並提供從業人員在職訓練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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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核人員查獲重大違規事項,且故意隱匿不予揭露者,應由權責單位為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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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建立審慎適當之員工遴選程序,包括檢視擬僱用員工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特別是負責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之員工。另並應注意員工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間有無潛在利害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