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104000417 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5點(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08757號函暨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金管證 發字第1040025022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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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指派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擔任專責人員,並指定專責單位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風險管理事宜;專責人員應曾參加洗錢防制法訓練課程,新到任者應於六個月內參加該類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