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8月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訂定防制洗錢內部管制程序:
    1. 一、對客戶規避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應予以注意。
    2. 二、疑似洗錢交易之內部申報流程及指定機構申報之程序如下:
      1. (一)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專責督導主管。
      2. (二)專責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
      3. (三)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附表格式(格式如附表二)填寫申報書。
      4. (四)將申報書呈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轉送總公司。
      5. (五)由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應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6. (六)前揭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事宜,應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完成。
    3. 三、前揭申報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件,證券商應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料。
    4. 四、妥善保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憑證。
      1. (一)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2. (二)對於疑似洗錢之交易者,應將其交易紀錄憑證設專簿備查。
      3. (三)在依法進行調查中之案件,雖其相關交易紀錄憑證已屆保存年限,在其結案前,仍不得予以銷毀。
      4. (四)帳戶及交易持續之監控:
        1. 1.證券商應逐步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可疑交易。
        2. 2.對較高風險帳戶加強監控。
        3. 3.證券商應特別注意沒有明顯經濟目的或合法目的之所有複雜、不尋常大額交易或所有不尋常型態交易;證券商應儘可能審視上述交易之背景及目的,並將所發現建立書面資料;該書面資料至少保留 5年。
    5. 五、應注意保密,防止申報之資料及消息洩漏。
    6. 六、應定期檢討內部管制措施,是否足以防制洗錢。
    7. 七、應將「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8. 八、證券公司在外國當地法規許可之情形下,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及子公司遵循與國內同樣嚴謹之「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AML/ CFT)」作為,當總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國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支機構應就兩地選擇高標準作為遵循依據,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證券公司母公司所在國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相同標準時,應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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