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8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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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訂定防制洗錢內部管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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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客戶規避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應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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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疑似洗錢交易之內部申報流程及指定機構申報之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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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專責督導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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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責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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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附表格式(格式如附表二)填寫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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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將申報書呈經單位主管核定後轉送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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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應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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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揭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事宜,應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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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揭申報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件,證券商應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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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妥善保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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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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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疑似洗錢之交易者,應將其交易紀錄憑證設專簿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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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依法進行調查中之案件,雖其相關交易紀錄憑證已屆保存年限,在其結案前,仍不得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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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帳戶及交易持續之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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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商應逐步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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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較高風險帳戶加強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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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商應特別注意沒有明顯經濟目的或合法目的之所有複雜、不尋常大額交易或所有不尋常型態交易;證券商應儘可能審視上述交易之背景及目的,並將所發現建立書面資料;該書面資料至少保留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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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注意保密,防止申報之資料及消息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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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定期檢討內部管制措施,是否足以防制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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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將「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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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券公司在外國當地法規許可之情形下,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及子公司遵循與國內同樣嚴謹之「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AML/ CFT)」作為,當總公司及分支機構所在國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支機構應就兩地選擇高標準作為遵循依據,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證券公司母公司所在國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相同標準時,應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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