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交易糾紛調處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9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100046 47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101003992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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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設置調處人辦理下列調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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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員間因期貨交易所生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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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員與期貨交易人、基金受益人、委任人或交易相對人因期貨相關業務所生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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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員與保管機構、銷售機構、保證機構或業務所需之相關機構因期貨相關業務所生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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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員與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因期貨交易或結算所生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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