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6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6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91)中信 顧字第0600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點(中華民國91年5月28日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四)字第120124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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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與宗旨
為推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提升社會投資大眾對投顧事業之信心,投顧事
業及其從業人員應重視倫理規範及內部控管,並避免利益衝突情事發生。
依此,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訂定業務人員行為準則之必要,俾利全體從
業人員遵守。
觀諸美國、加拿大及香港等地制度,均有由業者自律制定道德規範 (Eth-
ics Codes) 供業界各依其需要採行,以作為各公司內部行為規範及作業
檢查之準據。該等道德規範規定,均為指引式 (guideline) 之指導原則
,而針對從業人員個人金融交易行為,及可能與客戶產生利益衝突之情形
,則訂立詳細規定。
目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管理依據,主要為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十八
條之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有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則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公會) 經主管機關授權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申請程序暨審查
要點、檢查輔導辦法、紛爭調解處理辦法、營業保證金管理辦法及帳務處
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此外,為加強投資顧問事業自律精神,公會亦訂
有之「會員自律公約」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舉辦證券投
資分析活動行為規範」並經主管機關核備,期使會員公司及其業務人員得
以依其規範之內容,共同為投顧事業之良好聲譽努力。至於從業人員之管
理方面,除應遵守法律及證期會發布的相關行政函令規定外,投顧事業本
身對於內部人員之行為管理亦非常重要。
為提昇證券投資顧問業之形象,並落實投顧事業內部道德規範,爰參酌上
開國家制度,訂定本行為準則,供投顧事業制定內部人員職業道德規範時
參考援引。本行為準則為指引式規範 (Guideline) ,各公司得依其狀況
,自行斟酌裁量而為制定,於必要時,得為修正或增刪,以配合法令規定
或公司管理政策。
本行為準則為業界自律規範,故從業人員違反本行為準則之規定,由公司
依其僱傭或委任關係處理,將可能遭受公司之警告、處分或解職。若同時
違反法律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時,亦將遭受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之處分
。惟公司負責人及員工之行為如違反公司依本行為準則所制定之內部規範
者,可能作為主管機關行政處分之參考或遭致公會之自律處分。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之全體從業人員應重視倫理規範及內部控管,
並遵守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
令、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規章、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
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行為規範與本行為準則,以避免利益衝突
情事發生,共同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良好聲譽努力。
第二條 公司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所有受僱人員,應一體遵行本行為準
則之規定。但本行為準則有關個人交易之規定,僅適用於經手人
員。
前項之經手人員指公司負責人、擔任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全權
委託帳戶管理人、公司員工依其職位得為參與、制定投資決策之
人,或公司員工得有機會事先知悉公司有關投資交易行為之非公
開資訊或得提供投資建議之人。
第三條 負責人、業務人員及所有受僱人員應秉持下列之業務經營原則,
共同為維護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之聲譽與發展而努力:
一 忠實誠信原則:應遵守並奉行高標準的誠實、清廉和公正原
則,確實掌握客戶之資力、投資經驗與投資目的,據以提供
適當之服務,並謀求客戶之最大利益,不得有誤導、詐欺、
利益衝突或內線交易之行為。
二 勤勉原則:公司員工應於其業務範圍內,注意業務進行與發
展,對客戶的要求與疑問,適時提出說明。無論和現有客戶
、潛在客戶、雇主或職員進行交易時,都必須秉持公正公平
且充分尊重對方。
三 善良管理人注意原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及注意,確實
遵守公司內部之職能區隔機制,以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及
管理客戶委託之資產,並提供最佳之證券投資服務。
四 專業原則:應持續充實專業職能,並有效運用於職務上之工
作,樹立專業投資理財風氣。
五 保密原則:妥慎保管客戶資料,禁止洩露機密資訊或有不當
使用之情事,以建立客戶信賴之基礎。
第四條 本會會員公司應將本行為準則納入作為為公司聘僱契約之一部分
,負責人、業務人員及所有受僱人員如違反本行為準則時,可能
遭受公司之警告、懲戒或解僱處分。若同時違反法律或主管機關
之相關規定時,亦將遭受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之訴追或處分。
第二章 個人交易之規範
第五條 經手人員於到職日起十日內應依公司所制定之制式表格 (如附件
A ) 申報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戶持有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
融商品之名稱及數量。
第六條 經手人員於在職期間應依公司所制定之制式表格 (如附件 B) 每
月十日前彙總申報前一月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戶每一筆交易
狀況,包括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名稱、數量、金額及
日期等資料。公司於必要時,可要求該人員出具由所開戶之證券
商及期貨商所開立之交易證明。
第七條 前二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 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 以他人名義開戶,參與他人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而直
接或間接受有利益者。
第八條 經手人員不得取得與其業務相關之初次上市 (櫃) 股票,以避免
其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當利益。
第九條 經手人員為每筆個人交易買賣前,應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
所屬部門主管核准,但為下列投資或交易標的,不在此限:
一 開放型基金受益憑證。
二 本國及其他國家政府所發行之公債。
三 票券。
前項核准限申請之當日有效,超過時應另行報經核准。
督察主管及各部門主管之個人帳戶交易,應經總經理予以核准或
查核。
第十條 經手人員之任何交易,皆應將客戶之利益列為優先之地位。督察
主管如認為某特定之個人交易與客戶之利益有衝突之虞而不適當
時,得不予核准。
第十一條 經手人員為其個人帳戶買入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賣出
,或賣出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買入。但有正當理由並
事先以書面報經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允
許者,不在此限。
經手人員自知悉公司推介予客戶某種有價證券或為全權委託投
資帳戶執行及完成某種股票買賣前後七日內,不得為本人或利
害關係人帳戶買賣該種有價證券。但得事先獲得督察主管或其
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書面批准,提早於前後二日以上
買入或賣出。
第十二條 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人員為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帳戶買
賣有價證券,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如擬買賣與全權委託投資
帳戶相同之有價證券,使其自證券市場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時
,須事先報經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檢
視其決定是否符合客戶之利益。
第十三條 經手人員絕不可利用所獲得之未公開、具價格敏感性之相關資
訊從事證券之交易,包括經手人員獲得客戶對某種證券或其衍
生性產品已下單或將要下單買賣之資訊。
第三章 收受饋贈或款待之規範
第十四條 負責人、業務人員及所有受僱人員不得接受客戶、有價證券發
行公司、證券商、其他交易對象或其他有利益衝突之虞者提供
金錢、不當饋贈、招待或獲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條 員工於節慶時,得依風俗慣例給予或收受小金額之饋贈或禮品
,且禮品價值以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者為限;但經督察主管核
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於收受下列形式之饋贈或款待,應事前得到督察主管或所屬部
門主管之核准:
一 重大之差旅費用,尤其是國外之旅費;
二 旅館費;
三 單獨之款待;
四 他人或其他公司定期提供之款待。
第四章 業務之執行
第十七條 辦理投資研究分析之業務人員在在提供客戶投資組合建議或為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進行投資行為前,應對客戶的財務狀況、投
資經驗以及投資標的作適度的詢問,並考慮該投資組合對於客
戶之適合度與適當性。在決定每一個投資的適合度與適當性時
,應考慮的相關因素包含該投資組合或客戶需要及情況,投資
所包含的基本特性及整個投資組合的基本特性。
第十八條 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應向客戶提供有關公司之充份資料
,包括公司之營業地址、公司經營業務之種類與限制,以及代
表公司執行業務並可能與客戶有所聯繫的人員之身分和職位。
第十九條 接受證券投資人委任,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應先應向客
戶揭露收費之基準及數額,並與委任人簽訂書面委任契約,以
確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不得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與投資人簽訂委任契約。
第二十條 提供研究分析建議時,應作成投資分析報告,載明分析的基礎
及根據,並應適時提供客戶有關投資組合的基本特性及相關風
險。
第二一條 除依法令得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人員外,任何人均不
得以個人名義或任何形式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第二二條 負責人及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人員,應注意遵守「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
辦法」、公會訂定之相關規章及本公司所訂定之業務章則辦理
。
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管
理全權委託投資資產,除法令與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
、代理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第二三條 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應注意遵守投
顧事業管理規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投信投顧公
會訂定之投顧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行為
規範之相關規定。
第二四條 不得無故洩漏證券投資分析資料或全權委託帳戶之機密,亦應
避免關係企業間、不同部門與不同職務人員間傳遞機密。
非基於法令之查詢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不得洩露公司客戶之
有關資訊予第三人。
第二五條 非因職務需要或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於任職期間內或期間終止
後,洩露或利用公司或其客戶任何機密、通訊往來、帳戶、關
係或交易,或任何其於受僱期間所接觸獲得之資訊,亦不得藉
由該項資訊獲取財務利益。
第二六條 對於客戶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
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
、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之蒐集或
利用,應注意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若有違反
,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賠償公司因此直接或間接所受損害及所
生費用 (含訴訟費及律師費) 。
第五章 客戶申訴之處理
第二七條 無論是客戶書面或口頭的申訴案件,客戶服務相關部門均應逐
日詳細登載。
記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各項:申訴日期、傳達方式 (信件/
傳真/電話/會議/其他) 、客戶姓名、編號、經辦人員、申
訴性質、處理人員、處理結果、回覆日期、類似申訴是否持續
發生等。
相關部門主管應指派資深同仁保管上述檔案記錄,且至少每季
一次交由部門主管及督察主管核閱。
第二八條 申訴案件應由經驗豐富的資深員工調查處理,且該員工不得為
申訴案件中的申訴對象。
申訴對象之員工,應全力配合調查;若陳述與客戶有重大不一
致時,為確保其真實性,應出具所言為實之聲明書。
負責處理申訴案件之員工應本懇切之態度深入瞭解整個申訴案
件之全貌,並依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妥適處理。
第二九條 督察主管應定期執行查核,以確保客戶申訴案件均依公司所訂
之作業程序辦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行為準則之相關規定者,公司得依情節輕重為警告、記
過、降職、停職、減薪或解職處分,並作為內部檢討事項。如
有違反法令之情事時,並將查報主管機關及公會等相關單位。
違反本行為準則第十一條個人交易限制之規定者,除前項處分
外,公司並得請求該經手人員將所得利益歸於公司。
聲明書
本人已詳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投信投顧公會
公會之相關自律規章與本行為準則,並已瞭解上開規則及其相關規定之規
範內容。本人承諾在╳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服務期間內,嚴格
遵守上開規定,並接受公司管理及處分。
若本人欲從事證券、期貨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時,應遵守法令及本
行為準則,如有必要,須取得本公司督察主管或所屬部門主管之核准,本
人亦明瞭違反之處分與效果。
立聲明書人:
日期:
附件 A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手人員到職申報表
姓名: 員工編號 (部門) :
┌───────┬────┬───┬───┬────┬────┐
│帳戶別 │證券商 (│投資或│投資股│投資價額│付款銀行│
│ │期貨商) │交易標│數 (或│ (台幣、│及戶號 │
│ │及帳號 │的 │單位) │外幣) │ │
├───────┼────┼───┼───┼────┼────┤
│ ├────┼───┼───┼────┼────┤
│本人姓名 ├────┼───┼───┼────┼────┤
│ ├────┼───┼───┼────┼────┤
├───────┼────┼───┼───┼────┼────┤
│配偶、未成年子├────┼───┼───┼────┼────┤
│女姓名 ├────┼───┼───┼────┼────┤
│ ├────┼───┼───┼────┼────┤
│ ├────┼───┼───┼────┼────┤
├───────┼────┼───┼───┼────┼────┤
│以他人名義交易├────┼───┼───┼────┼────┤
│者,該他人姓名├────┼───┼───┼────┼────┤
│ ├────┼───┼───┼────┼────┤
│ ├────┼───┼───┼────┼────┤
└───────┴────┴───┴───┴────┴────┘
本人瞭解本公司有關個人交易之申報與限制規定,並知悉違反相關規定之
處分。本人在此聲明,上開申報資料屬實,並同意公司向相關單位查核並
存查。
申報者簽名: 日期:
督察主管簽名: 日期:
附件 B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手人員個人交易申報及覆核表
姓名: 員工編號 (部門) :
┌────┬───┬──┬───┬───┬─┬─┬───┬──┐
│帳戶別 │證券商│投資│買/賣│核准股│成│交│交易股│付款│
│ │ (期貨│或交│ │數 (或│交│易│數 (或│銀行│
│ │商) 及│易標│ │單位) │日│單│單位數│及戶│
│ │帳號 │的 │ │ │期│價│) │號 │
├────┼───┼──┼───┼───┼─┼─┼───┼──┤
│本人姓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配偶、未│ │ │ │ │ │ │ │ │
│成年子女├───┼──┼───┼───┼─┼─┼───┼──┤
│姓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他人名│ │ │ │ │ │ │ │ │
│義為交易├───┼──┼───┼───┼─┼─┼───┼──┤
│者,該他│ │ │ │ │ │ │ │ │
│人姓名 ├───┼──┼───┼───┼─┼─┼───┼──┤
│ │ │ │ │ │ │ │ │ │
└────┴───┴──┴───┴───┴─┴─┴───┴──┘
本人瞭解本公司有關個人交易之申報與限制規定,並知悉違反相關規定之
處分。本人在此聲明,上開申報資料屬實,並同意由公司向相關單位或事
業查核並存查。
交易前申報核准
申報者簽名及日期: 督察主管核准簽名:
交易後申報覆核
申報者簽名及日期: 督察主管覆核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