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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
(一)投資範圍及限制
1.基金管理應符合法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所
准許之投資範圍、投資方針及投資限制進行;並基於投資當時
所能取得之最佳條件,於顧及市場現況下執行交易。
2.設置投資管理委員會或投資管理團隊,並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
櫃股票及興櫃股票建立主要股票投資資產池,並明定篩選標準
,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管理與選股操作之依據。
3.前款投資管理委員會或投資管理團隊就建立主要股票投資資產
池選股會議之運作,應訂定下列項目(包括但不限於):
(1)成員組成(最低人數)
(2)開會頻率(定期或不定期)
(3)進行方式與程序
(4)定期評估機制
(5)原不符合主要股票投資資產池篩選項目與標準之投資標的,
申請投資許可之程序。
(6)相關紀錄保存
4.第二款主要股票投資資產池之篩選標準得採下列各原則之一或
多項同時為之,且各原則之篩選標準包括並不限於其下所列條
件:
(1)指數成份股
(2)專業資料庫統計數據
A.信用風險觀測分數
B.信用評等
(3)基本分析
A.總體面
B.產業面
C.公司面
(4)其他自訂方式
5.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機制,且訂定風險管理政策,
內容至少包含檢視前款主要股票投資資產池之部位風險及相關
投資標的適當性之評估項目,並至少每季執行一次。
6.為避免基金大量買賣股票影響股價,單一基金單日買賣單一個
股不得超過__(如:該股票截至委託買賣交易前之當日成交
量之__%、該股票過去__日平均成交量之__%,或其他
控管時點、比率)。
7.全體基金及全權委託帳戶單日買賣任何單一個股之數量應不超
過該個股前__日平均成交量之__或前一日成交量的__(
取其大者)。如有超逾前述比例,則超限部份應取得權責主管
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管理行為應遵守法令與契約規定
1.基金管理不得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公司亦應依「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及契約為基金之管理運用,並
不得利用內線交易以達成績效。
2.基金經理應依法令及契約,確保所有客戶之利得獲公平分配,
並於完成交易前記載分配之標準。如修改分配方法,應以書面
方式記錄,並不得令客戶遭受損失。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納入「投信基金投資於
投信事業利害關係公司所承銷之有價證券(含所表彰原股)之
相關管控機制」。管控重點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時點、投資數
量、投資比例。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應辦
理下列事項:
(1)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作業原則與無法及時反向當沖出場之
風險管理機制,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2)對於公募基金,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日
沖銷交易之風險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前述風險監控管理措
施應包含作業流程、額度控管、風險控管機制及投資決策之
有效性及合理性評估等。
(3)對於私募基金,應於投資說明書敘明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日
沖銷交易之風險及風險控管計劃。
(三)一個基金經理人管理一個以上基金時,除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
理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除應落實職能區
隔機制之「中國牆」制度外,公司應建立「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以防止利益
衝突或不法情事;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應將投資決策
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
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
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或
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有同
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四)管理行為的彈性
交易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所作之投資決定書執行有價證券買賣,
但基金經理人仍應隨時觀察證券市場交易狀況,於履行必要之投
資分析及作成決策後調整之。
(五)書面記錄與檢討報告
1.交易執行前,應將有關交易的原因以書面方式記錄。基金經理
人亦應每月製作投資檢討報呈核其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2.基金投資個股損失達__(如投資成本之__%、或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__%、或未實現損益之__%)時,基金經理人除
有特殊理由並出具書面報告經權責部門主管簽核外,應提出檢
討報告供內部查核。
(六)基金投資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以電子文件為之
時,應將下列原則及控管機制納入公司資訊系統處理業務作業之
內部控制中規範
1.四大表單應按時序記載,各控制及簽核時點及相關人員之批註
意見均應留存完整紀錄,不得覆蓋或更新原有檔案內容;且為
確保留存完整存取紀錄作為查驗文件完整性之依據,電子文件
之內容須具有隱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不可重複性及不可
否認性。相關之控管機制如下:
(1)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在組織功能上之權責必須明確劃分
。
(2)資訊處理部門人員之工作職責,應於部門組織圖及工作職責
說明中明確敘明,特別是資料庫電腦稽核記錄( log)之管
理。
(3)電腦主機系統應做以下之安全設計
a.建立使用者名稱(usercode):建立不同之使用者名稱(
或以使用者代號為之),以確保檔案之完整及安全。
b.使用者密碼(password):訂定使用者密碼,以管制不同
使用者僅可更新或查詢指定檔案,確保檔案之機密性。
c.設定作業需求之提出須經系統管理人員簽註意見後陳請權
責主管核准。
d.上述之設定工作由系統管理人依據書面核定資料執行,作
業完成後之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存查。
e.使用者對資料庫所作的建立、更新、刪除等存取動作皆應
於資料庫管理系統中留存紀錄。
(4)系統使用者之管理
a.申請使用系統資源之人員應提出申請(申請內容應註明使
用目的及權限、每一使用者限用唯一代碼)。
b.申請內容應經使用單位主管及有權主管核可後辦理。
c.使用者因業務需要或職務變動等因素而需增加、刪除或變
更使用權限時,亦應提出申請。
d.使用者第一次使用系統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方可繼續作
業。
e.使用者忘記密碼而無法登入系統,應有嚴格之確認及核發
程序,方可開放其使用系統。
f.密碼應以亂碼方式儲存;人員異動時應即時更新其使用權
限。
(5)資料輸入管理
a.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皆應留存紀錄。
b.投資決定書及投資執行表,應使用密碼或存取控制軟體限
制其使用、或設定等級並按等級使用。
c.對隱密性較高之重要資料(如應用系統開發人員可存取正
式環境資料者)應以亂碼存放。
2.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
程序,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應確保儲存資料庫安全無虞,其保
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相關之控管機制如下:
(1)以使用者帳號加密碼加權限設定方式為之時,應對所輸入或
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皆應留存紀錄。
(2)四大表單資料之儲存媒體(或 PDF檔),由專人負責保存,
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 5年,並應抄錄備份異地存於另一安全
處所。
3.應可隨時依主管機關指示,列印所需報表、提供電子檔資料及
其存取紀錄以利查核。相關之控管機制如下:
(1)四大表單若以磁性媒體保存,應定期檢查以確定必要時能以
報表方式印出。
(2)四大表單之列印應由經授權之人員執行。
(3)投資決定書及投資執行表之列印或瀏覽應有適當之管制程序
。
(七)基金評價委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上
櫃股票、債券,發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第四
條第(九)及第(十)項規定之情事時,如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
會所提供之公平價格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經理公司應先訂定評
價委員會運作辦法並提經董事會通過,修訂時亦同。上述辦法應
包括下述事項:
1.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上櫃股票或債券,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召開評價委員會:
(1)個股之暫停交易;
(2)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3)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4)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2.委員會成員至少包括基金投資、法令遵循、基金會計、交易之
部門主管及風險管理人員。
3.開會最低人數應達5人以上。
4.評價委員會決議應陳報總經理,並定期彙整提報董事會。前述
決議及評價結果應按月彙整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5.評價方法應按股票、債券等投資標的,明確訂定各投資標的於
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期間,應重新評價之合理週期
(如:一周、一個月等),並應明確列出評價方法,如:以第
三者、專業機構提供價格、意見、或以評價模型等為之,且評
價結果應符合客觀、中立、合理、可驗證原則。
6.資料應妥為保存,保存方式及期限依證券投資信託及投顧法第
26條規定辦理,但遇重大爭議事件時,應保存至該爭議事件結
束為止。
7.內部定期稽核之週期(如:月、季)。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示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至少
包括啟動時機及可能採用之評價方法)。